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萬利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嬿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陳炳宏 律師被告 陳田柏 原告與被告陳田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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