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告 朱進立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鴻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再貴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3,825元,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
,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