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愛在哈佛」光碟重製物壹套(計拾陸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五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光碟「愛在哈佛」一套(計十六片),係屬違法重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九十八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甲○○所涉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一五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愛在哈佛」光碟一套計十六片,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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