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義禮 非訟代理人 陳思樺 相對人 陳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墨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2年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2年5月4日起至112年
5月4日止,以擔保債務人緯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商銀)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清償,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嗣緯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邀訴外人 陳義全施彩娥陳義讀 為連帶保證人,於82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數筆,合計17,905,000元,利息依各別約定,清償期限則自83年2月17日至83年6月1日不等。其後,上開抵押權及債權於
102年8月13日經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102年8月20日辦竣登記。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17,255,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應收票據週轉金借款借據、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暨抵押權讓與隨同移轉證明書、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9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及債務人陳義讀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債務人陳義全於同年月30日寄存送達,債務人施彩娥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債務人緯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357│建│00│14│74.00│16/36││├──┼───┼────┼────┼────┼────────┼─┼──┼──┼──────┼─────────┼──────┤│002│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357-1│建│00│25│10.00│16/36││├──┼───┼────┼────┼────┼────────┼─┼──┼──┼──────┼─────────┼──────┤│003│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357-2│建│00│04│81.00│16/36││├──┼───┼────┼────┼────┼────────┼─┼──┼──┼──────┼─────────┼──────┤│004│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357-3│旱│00│05│28.00│16/36││├──┼───┼────┼────┼────┼────────┼─┼──┼──┼──────┼─────────┼──────┤│005│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357-4│建│00│06│91.0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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