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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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鴻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袋裝粉末陸包及包裝上開粉末之空包裝袋陸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黃鴻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6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26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6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悟,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俗稱搖頭丸,以下簡稱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2年10月4日晚間1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彩虹之夜酒店」A8包廂內,以將MDMA沖入熱水飲用之方式,施用MDMA1次。嗣經警於
102年10月5日凌晨0時300分許,因執行擴大臨檢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褐色袋裝粉末6包【驗前總毛重計133.21公克(包裝袋總重約11.30公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總毛重為132.4公克,應予更正】,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鴻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參見毒偵卷第9頁至第10頁、第49頁),而被告於102年10月5日所採得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呈MDMA、MDA陽性反應,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2年11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函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影本、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2日出具之報告序號中山-1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及鑑定人結文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參見毒偵卷第62頁至第65頁)。此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參見毒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34頁至第35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警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足見其自我控制力薄弱,本應予以嚴懲,惟念被告所犯屬自我危害行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諸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被告學歷、經歷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扣案之褐色袋裝粉末6包【詳細重量參附表】,經送具有鑑定能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檢驗之結果,確含微量MDMA成分,有該局102年11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在卷可按(參見毒偵卷第68頁、第70頁、第72頁)。另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裹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內面,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而MDMA屬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之毒品部分(0.30公克),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鑑定報告│├──┼───────────────┼─────────────┼─────────────┤│1│編號A1至A6之褐色袋裝粉末陸包│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含外包裝袋陸個,驗前總毛重壹│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年11月5日刑鑑字第00000000│││參參點貳壹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MA)成分│50號鑑定書影本(詳細鑑定結│││約拾壹點參零公克,隨機抽取A5鑑││果參見上開毒偵卷第68頁、第│││定,淨重貳拾點零伍公克,取零點││70頁、第72頁)│││參零鑑定,餘貳拾點參伍公克,純│││││度未達1%,故無法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