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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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芬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麗芬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楠梓區住處,將其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等物,交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麗雯 」之成年女子。「麗雯」取得上開資料後,即以不詳之方式交予賭博網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將上開帳戶作為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之用。該賭博網站經營之方式係由賭客先上網登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http://ts77
7.net),申請加入會員即可取得帳號及密碼,再匯款至網站所指定之被告(起訴書誤載為「 孫浚昇 」)上開帳戶後,即可儲值下注點數,其賭博方式係賭客以上揭帳號及密碼前往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並以國內外職業球賽、百家樂、今彩、輪盤等為賭博對象,再以所押注之賭局論輸贏,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聚眾賭博而牟利。嗣經警循線調取被告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發現賭客 蕭同成李建勳鐘震宇劉彥麟謝逸承陳薪 伃(起訴書誤載為「 陳薪予 」)等人(警方另案處理)匯入賭資,經調查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第268條前、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再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此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於105年9月1日成立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包含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左營區,此有法院組織法授權於104年8月7日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可佐(該規則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三、經查,被告林麗芬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路○○○巷○號、居所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且被告於84年12月21日即設籍上開住所,迄至本案於105年11月28日起訴而於105年12月19日繫屬於本院時止,均未變動,此有本件起訴書、本院刑事科105年12月19日收案章戳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居所分別在高雄市楠梓區、大社區無誤,依上開新公告修正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之規定,此非本院轄區。又被告於本案起訴而繫屬本院時,並無在本院轄區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憑,足徵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時並未有何現在地於本院轄區之情事。再者,本案被告交付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麗雯」成年女子之地點在高雄市楠梓區,而賭客蕭同成、李建勳、劉彥麟、謝逸承上網賭博之地點,分別在臺中市、臺中市、高雄市左營區、臺中市(見警卷第33至34頁、第41頁、第50至51頁、第53至54頁),另賭客鐘震宇、陳薪予住居所均分別在彰化縣、臺中市,且均係以手機上網賭博,上網地點不明(見警卷第43至44頁、第62至63頁),足認犯罪地均非本院轄區。綜上所述,本案於檢察官起訴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既已成立,該案被告住居所及提供帳戶資料之犯罪地轄區均已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之前揭說明,本院顯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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