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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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1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9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累進處遇及假釋爭議,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犯刑事案件入監執行,執行期間無任何經濟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生活費用皆須仰賴親友接濟,並提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以為釋明,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在監執行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等以為釋明。查前開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除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總額新臺幣(下同)0000元之股份外,名下無其他財產,該年度收入僅上開公司股利00元,因認聲請人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屬可信,而准予訴訟救助,經衡諸聲請人在監執行未能從事經濟活動,其財產所得狀況之變化有限,且聲請人另案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曾獲准予救助在案,有本院105年6月23日105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可參,是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堪認已盡釋明之責,且參諸本件訴訟救助之本案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汪漢卿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