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原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學義務辯護人李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葉逸如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