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東海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具狀略稱:
原定於108年7月17日進行調解,惟原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即告訴人)經回診,確定於7月14日、15日住院手術。因雙方均有誠意要和解,故請予2月緩衝期間,觀察原告術後復健,以便雙方能達成合理之和解方案,請准延緩調解時間及宣判等語(詳108年7月10日陳報狀)。為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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