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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