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本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已據原告繳納,然關於原告請求不當得利及分配剩餘財產部分,則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於訴狀內僅載明就不當得利部分請求336,000元,至分配剩餘財產訴訟標之價額則未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價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包括不當得利及分配剩餘財產)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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