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頂好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訴訟代理人 吳中偉
被告 林軍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豐簡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秀雯
法官廖弼妍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