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02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高士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被告高士其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被告黃紹綸即黃耀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