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青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62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聲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223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葉青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523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悛悔,於106年10月11日上午某時許,在屏東市○○路○段○○○號4樓之2住處飲用酒類後,已因飲酒降低通常反應力及控制力,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翌 (12)日
0時許,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翠華路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飲酒後反應力及控制力降低,疏未注意前方路口燈號已轉為紅燈仍貿然前駛,此際適有 曾郁翔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吳孟哲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沿同路段同方向同車道行駛在葉青騰前方,行至前開路口前因停等前方路口紅燈而停下,葉青騰駕駛車輛車頭撞擊曾郁翔駕駛車輛後車尾,致曾郁翔駕駛車輛復往前撞擊吳孟哲駕駛車輛後車尾(曾郁翔及吳孟哲均未受傷)。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0時32分許測得葉青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6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任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