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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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昇達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61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62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呂昇達明知「布丁圖」、「豆塔圖」照片各1張係告訴人 趙敏清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1年8、9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居處,利用設備連線上網重製前開商品照片後,將「布丁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 禾沐 呂昇達老師」群組,將「布丁圖」、「豆塔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社區工會呂昇達老師」群組,將「布丁圖」照片公開傳輸至LINE「橙品呂昇達老師」群組,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致使LINE「禾沐呂昇達老師」群組不知情之群組成員 鄭光成 、LINE「社區工會呂昇達老師」群組成員 林慧萍 、LINE「橙品呂昇達老師」群組成員 侯竹軒 (鄭光成、林慧萍、侯竹軒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誤以為該「布丁圖」、「豆塔圖」係被告享有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鄭光成將「布丁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禾沐烘焙教室」網頁上,林慧萍將「布丁圖」、「豆塔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社區工會職訓中心‧烘焙廚藝」網頁上,侯竹軒將「布丁圖」重製後刊登在臉書「橙品手作‧烘焙教室廚藝」網頁上。嗣告訴人於111年11月4日瀏覽臉書發現,始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本條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但尚未施行),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在本院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