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URCIGDEM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URCIGDEM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
一、被告DURCIGDEM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晚上搭飛機入境高雄小港機場時,經查獲筆電包內夾藏海洛因3包(毛重2640公克),而經起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暨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罪,但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犯罪嫌重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在台灣沒有親友,也無法具保,又為外國籍人士,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113年8月16日起羈押3個月(詳重訴卷19、25至31頁),及自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詳重訴卷197至203、227至229頁)。
二、爰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3日訊問時,被告及辯護人略稱:被告在台灣沒有地方可去,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詳重訴卷265、269頁)。酌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