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林杰 訴訟代理人 林木乾 被告 李嘉豪
李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3,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