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238號
原告 盧致誠
被告WONGWAIKIWARWICKT
(中文姓名 黃緯祺 ,香港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高秋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