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李建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黎家淳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再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