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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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748號

原告 余瑋涵

訴訟代理人 張晏瑜

被告 馬聖輝

張喬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張喬涵部分因寄存送達時間不足,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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