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748號
原告 余瑋涵
訴訟代理人 張晏瑜
被告 馬聖輝
張喬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張喬涵部分因寄存送達時間不足,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