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小字第1207號原告 劉宥均 被告 蔣維騏 (原名 蔣德經 )即維騏泰式養生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