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03148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4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