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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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債權人同心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秀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相關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現籍
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台端是否就該址寄送催繳管理費之信函?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