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 林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被告 賴素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1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李依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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