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59號原告 陳翠琳 被告 陳進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萬元(民事起訴狀理由欄記載請求金額為244萬元,惟聲明欄誤載為
194萬元)及利息部分。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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