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告 莊純庭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被告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零壹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