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告李○達兼法定代理 陳珮玲 人被告 李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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