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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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志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275,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
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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