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 戴偉哲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2,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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