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告 許賴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860,057元,以及利息、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886,132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746,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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