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號上訴人 尤水浪 被上訴人 清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原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一○一年七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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