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志強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92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未將抗告人所聲請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198號一案(即原審100年度易字第338
8號竊盜案)納入合併定應執行刑,此種定執行刑之裁定影響抗告人之自由權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更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志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性質及各該案件先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刑度(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原審以100年度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將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5號所犯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於法並無不合。
原裁定已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198號一案(即附表編號第5號之原審100年度易字第3388號竊盜案)與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抗告意旨稱附表編號第5號未納入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顯有誤會,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4日│100年01月30日│100年02月0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57、25│100年度偵字第5929號│100年度偵字第5120號│││8、25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5號│100年度易字第1267號│100年度易字第801號││審││││││├──┼───────────┼───────────┼───────────┤││判決│100年05月12日│100年06月30日│100年07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75號│100年度易字第1267號│100年度易字第801號││││││││├──┼───────────┼───────────┼───────────┤││確定│100年06月13日│100年07月29日│100年09月29日│││日期│││(撤回上訴)│├─┴──┼───────────┼───────────┼───────────┤│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377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377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3772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其應│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其應│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月│月││││││└────┴───────────┴───────────┴───────────┘┌────┬───────────┬───────────┬───────────┐│編號│四│五│││││││├────┼───────────┼───────────┼───────────┤│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04月14日│100年0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403、18│100年度偵字第20383、22││││643號│71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048號│100年度易字第3388號│││審││││││├──┼───────────┼───────────┼───────────┤││判決│100年08月31日│100年10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6048號│100年度易字第3388號│││││││││├──┼───────────┼───────────┼───────────┤││確定│100年10月07日│100年11月24日││││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字第3772號│100年度執字第14198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1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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