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5年5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3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張瑛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嘉義│94年10月31日│15,007元│EU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