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東簡字第282號
原   告  林錦
被   告  黃倚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三三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
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支付命令暨
其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
告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1337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原告
未曾參加訴外人 陳阿桃 之互助會,是陳阿桃冒用原告名義起
會,並盜刻 阿錦 釋迦 之店章,自行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上用印再交付與他人,系爭本票確非原告簽發
,且本票上之店章地址亦與原告執有之店章不同,原告亦無
收受任何會款,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爰依強制執
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本院系爭
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陳阿桃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以會首身分召集互助
會,兩造同為該互助會會員,因原告標得互助會,因而簽發
系爭本票交被告收執,詎其未按期繳交剩餘會款,被告執系
爭本票向其催討未果,始執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原告之財
產,原告於上期之互助會,亦是蓋用與本票上相同之店章,
其不能以店章遭盜刻盜用為由,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惟票據之偽造,被偽造者,因非其在票
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
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330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規定自明,又票據債務人於票據所為簽名及印文之真正,
既屬於票據權利發生要件之一,且係對票據權利人有利,
如經票據債務人否認其真正時,關於票據記載簽名及印文
之真正,自應由票據權利人負責證明。本件被告持有形式
上由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獲
准,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否認系爭本票上發票人「阿錦
釋迦」之印文各7枚為真正,揆諸前開說明,關於系爭本
票上原告印文之真正,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系爭本票7紙影本、阿
錦釋迦免開收據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5頁)為證;審諸
原告提出之系爭本票發票人 阿錦釋迦 之店章,與阿錦釋迦
免開收據影本之店章相較,無論地址、負責人及電話排列
之順序等均不相符,自非同一店章。堪認系爭本票上「阿
錦釋迦」之店章非真正,系爭本票非原告所簽發。是原告
主張其無庸負發票人責任,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
雖辯稱:原告於上期之互助會,亦是蓋用與本票上相同之
店章等語,惟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
實其說,其抗辯自難憑採。
(三)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
行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非系爭本票之
發票人就系爭本票無庸負發票人責任,被告持系爭本票向
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屬無據,被告持該支付命令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上揭規
定,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337號清償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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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發票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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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568452│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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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568453│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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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H568457│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
│4│CH568458│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
│5│CH568459│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
│6│CH568460│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
│7│CH568463│105年10月20日│未記載│3萬元│林錦│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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