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陳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肆拾
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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