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陳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肆拾
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