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中央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