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羚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卿鄭雅齡 因102年度訴字第4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邱羚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請求被上訴人鄭雅齡再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據其請求被上訴人陳素卿、鄭雅齡2人回復原告名譽,以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關於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因財產權涉訟部分應徵裁判費9,000元(4,500元×2=9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分別徵收之,上訴人應徵裁判費為10,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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