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水俊具保人吳家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899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吳家佑因被告許水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