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炘展廣告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04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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