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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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正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正泓有限公司吳│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37,513元│TMA0000000│96年8月10日│││哲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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