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世家選任辯護人田雅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世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世家因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以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殺人既遂、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被告羈押三月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參核全部卷證,及被告手刃二人係犯最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重罪,基於趨吉避凶、逃罰脫責之人性,有高度可能會逃亡以規避刑責,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應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陳品謙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