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8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命負擔無益訴訟費用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