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 王金迎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孫瀅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尚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