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壢揚小吃店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碧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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