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印書籍陸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調偵字第4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2月29日確定,98年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盜版影印書籍(詳96年保管字第60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7年2月29日確定,98年2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盜版影印書籍6本(詳96年保管字第60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