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37號
聲 請 人  陳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間請求返還扣押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1,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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