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3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3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李達森
       李穰達
       李達坤
       李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145元(
即原告對告李達森之債權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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