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才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4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才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告訴人傷勢程度,並考量被告肇事過失之情節、犯罪
後態度,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 趙惠嫻 達成和解及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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