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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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黎玉琴 被告 陳兆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兆國所為侵權行為之事實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464號追加起訴書所載。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陳述及聲明,惟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有何詐欺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第11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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