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務人 謝嘉萍
陳智勇 陳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